支农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近期我们通过多次对某地区实地检查和调查,对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的几点建议及措施。
部分农村信用社使用再贷款期限不合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期限设置与支农再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调查显示:有的信用社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贷款期限为2-3年,不符合支农再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有的信用社确定贷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人为放大了贷款累计发放数和累计归还数。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致使资金不能按时回流。
再贷款有效需求不足,影响了其效益的发挥。一些地区的再贷款使用不力,出现支农再贷款“供大于求”的现象,如某县级支行今年2月末,支农再贷款限额为2.86亿元,但余额为2.19亿元,再贷款实际利用率为76.57%。
再贷款用途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支农再贷款的用途是“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及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但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正在逐步被新兴的工、商业代替。支农再贷款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支农再贷款实际用途的可信性较差。
再贷款限额调配不灵活,区域分布不够合理。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结构调整不断升级,各地的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所需资金随市场变化而迅速变化,再贷款实行严格的计划分配,人为控制,这与市场化配置资源不相吻合,导致区域性的再贷款达不到充分运用,有的闲置,有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支农再贷款功效的发挥。
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与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匹配。从农村信用社报表、总账、分户账以及贷款卡片账、借据、农户贷款合同等合法有效的账表和借据上,都难以看到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加之农业贷款的统计口径不一,支农再贷款台账和实际发放数无法与农村信用社统计报表相衔接,不便于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单独核算管理,增加了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