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提出了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协调发展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着眼于区域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着眼于创造条件不断消除制约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各种障碍,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实现金融的区域性联动,促进金融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实现区内各方的互利共赢。
协议提出推进金融协调发展的原则是: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总体规划,协调推进,重点突破,共同参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签署协议的各方将逐步完善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推进机制,并就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融合与创新、资金跨地区流动、金融机构发展合作、外汇管理改革创新、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建立金融风险的共同预警和防范机制、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
此外,协议还明确了将建立推进金融协调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金融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协议提出设立“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论坛”,将其作为推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