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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1
关键词:人民币 共和 人民 中华 银行 应当 发行 印制 由中国 规定 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OOO年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OOO年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人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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