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物质损失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及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保险。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下列财产:
(一) 房屋;
(二) 房屋装修;
(三) 其它建筑(包括车库、天台等);
(四) 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冰雹、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火山爆发;
(三)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但如果保险居所超过连续90天无人居住,本公司对由于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由施救导致的其它财产的合理的、必要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 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银行卡、邮票、古玩、文件、书籍、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鸟、鱼、花草、树木、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 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三) 寄宿者或同居者的财产;
(四)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五)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六) 其它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 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倒塌、裂缝,但由于本保险条款第四条所列原因直接造成的不在此限;
(二)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超负荷、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烟熏、污染、锈损、腐蚀、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
(四) 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 管道破裂,空调漏水;
(六)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房屋装修、其它建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房屋、房屋装修、其它建筑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九条 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财产中的房屋、房屋装修或其它建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中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其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相应减少。
第二部分 个人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居所所在城市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本条款第十三条所列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个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因意外事故受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合理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保单载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任何人的疾病所致费用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使用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四)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为从事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五)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协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被提起索赔;
(六)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及由刑事责任引起的民事责任;
(八) 任何人在精神失常、醉酒状态下对他人的责任;
(九) 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
赔偿限额及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个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作的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付款表示,须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但合理的急救费用不在此限。
第三部分 一般条件
总责任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