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中国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研究
一、一个悖论与一个假说:准创业投资的基础
创业投资,是产业投资的一种,又称风险投资、风险资本,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一般多以投资基金方式运作,表现为以设立公司等组织形式来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既承担高风险又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在国外,风险投资始于二战后的美国,后来发展到西欧和日本等国家、地区,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风险投资基金由风险投资公司经营。当1只基金的资产全部进行了投资后,风险投资公司可能组建第二只基金。在80年代中期,美国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运行3、4只不同发展阶段的基金。风险基金为封闭式,但是,当基金寻找到合适项目全部投入后,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再组建新的基金。
所以,风险投资大多数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具体运作的。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些是象通用电器一样的大公司建立的,有些是管理家族资产的,如洛克菲勒家族,有些是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大部分都是合伙公司。合伙人一般有3到4个合伙人和大致同样多的联系人组成,他们聚在一起从大金融机构筹资后投资到快速增长的新公司。合伙人邀请一些著名的企业家组成一个委员会,一方面提高公司的声望,一方面帮助公司开拓商业联系,评审投资计划。 一旦风险投资的项目获得成功,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远远高于一般商业投资的利润,回报率可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为了能让风险降到最低、保证高回报,风险投资多选择一群项目进行投资,并且与几个合作伙伴一道共同参与风险项目投资,严格选项。一般投资10个风险项目有5个失败、2个保本、3个成功,就能以成功的高额利润抵偿失败的风险损失,获得20%左右的平均回报率。
根据国际惯例,创业基金起码须兼顾创业企业和投资方两者的利益。对创业企业,要以资本、资产为资本经营服务,培育、扶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对投资者,要通过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乃至向其它证券投资机构出售的方式,实现投资资产增值,为基金投资者谋取最大回报。
表1-1 中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比较
一、一个悖论与一个假说:准创业投资的基础
创业投资,是产业投资的一种,又称风险投资、风险资本,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一般多以投资基金方式运作,表现为以设立公司等组织形式来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既承担高风险又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在国外,风险投资始于二战后的美国,后来发展到西欧和日本等国家、地区,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风险投资基金由风险投资公司经营。当1只基金的资产全部进行了投资后,风险投资公司可能组建第二只基金。在80年代中期,美国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运行3、4只不同发展阶段的基金。风险基金为封闭式,但是,当基金寻找到合适项目全部投入后,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再组建新的基金。
所以,风险投资大多数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具体运作的。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些是象通用电器一样的大公司建立的,有些是管理家族资产的,如洛克菲勒家族,有些是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大部分都是合伙公司。合伙人一般有3到4个合伙人和大致同样多的联系人组成,他们聚在一起从大金融机构筹资后投资到快速增长的新公司。合伙人邀请一些著名的企业家组成一个委员会,一方面提高公司的声望,一方面帮助公司开拓商业联系,评审投资计划。 一旦风险投资的项目获得成功,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远远高于一般商业投资的利润,回报率可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为了能让风险降到最低、保证高回报,风险投资多选择一群项目进行投资,并且与几个合作伙伴一道共同参与风险项目投资,严格选项。一般投资10个风险项目有5个失败、2个保本、3个成功,就能以成功的高额利润抵偿失败的风险损失,获得20%左右的平均回报率。
根据国际惯例,创业基金起码须兼顾创业企业和投资方两者的利益。对创业企业,要以资本、资产为资本经营服务,培育、扶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对投资者,要通过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乃至向其它证券投资机构出售的方式,实现投资资产增值,为基金投资者谋取最大回报。
表1-1 中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比较
| 美 国 | 中 国 | |
| 风险资本来源 | 充足的民间富余资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开完善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养老基金,保险基金 | 资金缺乏、民间资金没有有效地组织;现有的几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尚有诸多限制 |
| 退出机制 | NASDAQ二板市场;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程度高 | 国内缺乏中小企业上市的途径;产权制度制约 |
| 配套政策 | 有一整套相关政策法规;在税收方面提供优惠 | 没有相应法律政策规定;虽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税收优惠;但对风险投资者没有优惠政策 |
| 道德风险 | 法规健全、信息充分、道德风险低 | 操作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约束不严、道德风险高 |
美 国 中 国
风险资本来源 充足的民间富余资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开完善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养老基金,保险基金 资金缺乏、民间资金没有有效地组织;现有的几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尚有诸多限制
退出机制 NASDAQ二板市场;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程度高 国内缺乏中小企业上市的途径;产权制度制约
配套政策 有一整套相关政策法规;在税收方面提供优惠 没有相应法律政策规定;虽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税收优惠;但对风险投资者没有优惠政策
道德风险 法规健全、信息充分、道德风险低 操作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约束不严、道德风险高
从表1-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环境的差距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足,渠道单一,投资基金规模偏小。在美国有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近1000家,而我国至1999年7月,只有80家风险投资基金。从国内目前已经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看,除外资投资基金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或金融机构出资的,私人、民间资本几乎没有。并且基金规模明显偏小,远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
第二,缺乏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而需要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专业素养,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少之又少。
第三,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我国技术创新能力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也名不副实,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导向不强,同时也缺少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因此,能吸引风险投资的项目不多。一些国内风险投资基金成立后难以做成投资项目,除了其自身原因外,缺少有价值的项目和创业团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创业资本所投资的项目,不管项目开发的好坏,创业资本都无法退出。项目开发好者,企业价值初步形成或风险投资的价值形成了,但却找不到价值升值的渠道,既没有下家来接手,又没有更大的资金实力进行再次投资。项目开发坏了,清算不了,拖得风险投资公司耗时、耗力、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沉淀,从而大大影响了风险投资企业的良性成长。
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主要条件是,建立一套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其中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重要。在国外主要是通过建立二板市场帮助风险投资企业实现成功的退出的。如美国的NASDAQ,欧洲的ESDAQ与EURO.NM。因此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对股票上市在公司历史、净资产、利润率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一般难以达到。尽管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中国的CASDAQ,即第二板股票市场,根据风险企业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及技术人员的组成结构与水平,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标准,为其上市创造条件。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完善的二板市场的情况下,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确实可谓“万事不具备,只有东风”。可以说,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只能称作准创业资本。面对这样的形势,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发展和利用准创业资本的主要退出路径意义十分重大。
二、准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与路径的综合评述
创业投资退出路径选择的基本原理是,要么通过风险企业股票的公开上市转让股份,收回投资,或者不通过公开上市转让股份,或者创业者自己继续保留创业企业的股份,变风险投资为长期投资。创业投资退出路径选择的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风险投资基金如何在现有经济环境下,有效运用拥有的风险企业的股权,实现风险投资收益最大化。
根据国外创业投资的退出经验,创业投资的退出路径不外乎:
(1)风险投资基金本身上市与回赎;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企业上市;
(3)投资目标企业回购;
(4)其它退出方式。建立二板市场是前三条途径顺利运作的前提条件。第二板市场就是一国证券主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在二板市场上市的条件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情况下,贸然开辟二板市场,会给广大股民带来很大的风险,并为投机者提供入市投机之机。此外,在我国目前一板市场还未健全之际,建立二板市场条件更不成熟,也难于在二板与一板市场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因此,我们应该主要考虑第四种,即其它退出方式。
2.1 利用香港及国外的第二板市场 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都相继建立了以发行高科技的风险企业股票为主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OTC(柜台交易)市场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就是为了那些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OTC股票交易数量约占全美股票交易的35%,而在OTC上市的公司则已经超过30000家,是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数量的10倍。通过NASDAQ进行交易的则是OTC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目前有4800多家。英国在1980年底建立了二板市场,即AIM市场,已经有350个左右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发行了10亿英镑左右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此外,还有比利时布鲁塞尔的ESDAQ市场、法国巴黎的Nouveavmarche市场,马来西亚、新加坡(即SESDAQ)也都先后开设了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为高科技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舞台。
表2-1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比较
| 创业板 | 主板 | |
| 投资对象 | 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 | 所有投资者 |
| 证券类别 | 只接受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包括期权、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 |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 |
| 市场的目的 | 为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 |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 双重上市 | 容许双重上市,但无论作第一、第二上市均需遵守同样的规定 | 容许双重上市,但作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分别需遵守不同地规定 |
| 盈利要求 | 不设盈利要求 | 过去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元港元,在之前两年合计需达到3000万港元 |
| 营业记录 | 需显示公司有两年的主要业务记录 | 需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
| 主要业务 | 需主营业务一项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其它业务是可以的 | 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要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 上市后的保荐期间 | 在上市第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只担任顾问 |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需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
| 最低市值 |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 最低公众持股量 | 上市时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而公众持股量平均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0%-25% | 5000万港元或已经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发行股本的百分比降至10% |
| 股东人数 | 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 | 上市时最少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
| 包销规定 |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低的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 公开发售必须全面包销 |
| 保荐人资格 | 在过去5年内以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或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招股活动 | 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如保荐人未能显示其具有所需的经验,则需要在两次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副保荐人后,才可担任主保荐人的资格 |
创业板 主板
投资对象 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证券类别 只接受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包括期权、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
市场的目的 为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双重上市 容许双重上市,但无论作第一、第二上市均需遵守同样的规定 容许双重上市,但作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分别需遵守不同地规定
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元港元,在之前两年合计需达到3000万港元
营业记录 需显示公司有两年的主要业务记录 需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主要业务 需主营业务一项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其它业务是可以的 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要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上市后的保荐期间 在上市第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只担任顾问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需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而公众持股量平均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0%-25% 5000万港元或已经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发行股本的百分比降至10%
股东人数 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 上市时最少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包销规定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低的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公开发售必须全面包销
保荐人资格 在过去5年内以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或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招股活动 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如保荐人未能显示其具有所需的经验,则需要在两次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副保荐人后,才可担任主保荐人的资格
资料来源:《中国经营报》,1999年8月3日,第3版。
我国香港联交所理事会于1998年12月1日通过了设立香港创业板的方案,其上市规则建议稿于1999年6月出台。目前正处于紧锣密鼓筹备之中的香港二板市场已经正式命名为香港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在香港的二板市场上市,则是我国风险投资从风险企业中成功退出的一个有效途径。自香港联合交易所准备开辟创业板的消息公布以来,国内很多企业便着手准备到创业板上市融资,并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前期上市准备。
香港的二板市场对国内风险企业的吸引力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科技企业上市审批条件较为严格,并且供小于求,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二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进行股份改制,创业板允许管理层拥有期股权。三是可吸引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四是筹集资金既快又便捷。由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较小,与主板市场相比单位成本相对较高,上市费用大约在1000万元左右。虽然创业板对企业没有规模要求,但考虑到上市成本的问题,一般选择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外,如果证券公司有足够资金实力,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前期费用即可,待上市成功后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但是,另一方面是香港二板市场对风险企业的监管比较严格:一是信息披露要求严格。主板市场规定半年披露一次,创业板对上市公司业绩要求一个季度公开披露一次,并且采用环比的披露方式(这一季度比上一季度的增长率作出比较)。如果这一季度的业绩偏差,那么将会直接反应到股市上。二是投资风险较主板市场大。对于投资者来讲,高风险投入,必然希望得到高收益的回报。如果公司发展速度低于20%的增长率,很难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三是对于公司董事结构的规定。创业板规定公司董事中必须有两名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必须是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局外人,独立董事有权不经过公司绝大多数董事的同意,如果认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时,可向联交所申请停牌,这一举措提高了监管力度。四是对发起人股东持股锁定的规定。发起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管理者,要求所持股份必须在两年以后才可以转让。因此,发起人的利益必须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五是与国内上市公司相比市盈率低。
目前,国内风险企业到香港二板市场上市的最大困难是证监会还没有出台上市规则,使其工作很难展开。再有国有企业是否能在香港上市及上市国有股占有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创业板上市规定管理层能否拥有期股权,对于这方面国家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政策的不确定造成工作模糊性。表现在判断企业的不确定性上,比如对什么是有价值企业、什么是发展潜力的企业、什么样的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投资者的胃口等判断没有把握。毕竟创业板是一种新的融资品种,没有前车之鉴。
除了利用香港的二板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同样可以利用前述新加坡等其它国家的二板市场,实现公开转让股权,收回风险投资。这一点类似于发行N股、GDR股。新加坡有两个资本市场,一个是当地企业上市的,另一个是以美元结算供外国企业上市的,但这个市场比较小,成交不够活跃。为吸引国际投资者,新加坡明确提出要成为亚洲的基金中心。
新加坡政府的态度比香港积极,比如新加坡政府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投资,就是希望企业能去新加坡,而不去香港上市。二板市场上香港从政策优惠来讲不如新加坡,企业到新加坡上市,可以把总部搬到新加坡。
2.2 利用主板市场
由于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建立,除利用在国外及香港的二板市场公开上市退出途径外,主要应该借助主板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功能,实现股权转让;或者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权。同时也应该其它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的确,风险资本退出还有多种方式。比如,可以利用现有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实施资产重组吸收高科技风险资本,还可以通过投资分红与技术市场来进行股权出售。具体可以考虑如下几条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路径:
(1)股份回购,即由风险企业收购部分或全部风险资本股份。例如,重庆“华邦”制药在短短几年内由一个4名员工、注册资本3万元的民营科研机构,发展成为利润千万元的高科技企业。这应得益重庆“高创中心”的孵化与渝高公司的风险投资。1996年底,高创中心向渝高公司和华邦员工转让了在华邦的全部股份,抽回了在华邦的投资,实现了资本的增值,收回资金120万元,为1993年入资额的近3倍。
(2)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或股东有实力,可以长期持有风险企业的股份。例如,三家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亚信集团,因为看中了该公司的高成长性,准备长期持有,从公司利润中分享成果。在重庆高创中心完成对华邦的孵化使命后,渝高公司占华邦股本的52%。仅1997年,渝高公司从华邦公司分得了红利80万元,不仅收回全部投资,并且使公司股本大大增加。渝高公司对华邦的成功投资,主要是认准了华邦雄厚的技术力量及市场前景。
(3)卖青苗。如果存在二板市场的话,风险投资可把风险企业这粒种子培育成能抵抗一定风雨的小树以后再上市。但在目前情形下,也可以考虑卖“青苗”,即将风险企业出售给行业内的大公司或其它有实力的大集团继续孵化。例如,首钢集团特别注意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强调高科技作为首钢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不断收购青苗,兼并了一些小型科技企业,效果非常好。
(4)风险企业与大公司拼接在一起,到海外上市。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越来越多地在纽约、东京、香港上市,而配上高科技项目,一是可以使公司较容易地获得上市;二是可以提高公司股票的价值。
(5)风险企业与国内上市公司合作,作为该公司的配股题材,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情。
(6)技术转让。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实力较弱、急于变现,可以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从专利转让费中收回投资。例如,北京烽森技术分析公司所投项目,除采取股份收益以实现变现外,还采取技术成果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收回原始投资。
三、准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比较与可行性研究 自1985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而创办中国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以来,中国一直处在对风险投资建立、设计和尝试的讨论中。期间,不少公司(包括政府成立的投资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开始注重对高科技项目进行融投资;各地方政府开始专门成立专为小型高科技企业初创阶段提供投资服务的创业服务中心。一些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也已经开始在中国落户。
1992年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基金后,即开始进行多家风险企业投资。1998年5月IDG设立的太平洋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宣布向成立于1993年的金蝶公司先期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是迄今为止,IDG对华软件产业最大一笔风险投资,也是国内信息企业接受的最高的风险投资。1998年10月26日,国家科技部和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在京宣布,科技部将在未来7年内从该集团引进10亿美元,用以创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1998年4月,因特尔、恒隆IDG及哈理森公司共同向“中文网络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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